3.電極應為鏈扣式或珠鏈式,且應與被試電線的表面在全長上密切接觸。
4.金屬電極外殼的底部應為U形或V形,珠鏈的長度應明顯大于外殼的深度,槽道的寬度應比最大規格被試電線的直徑大約40mm(1-1/2 in)。
5.對于珠鏈電極,各串之間橫向和縱向間距和每個珠子的直徑應滿足表39 的要求。每個串中各珠子之間的垂直間距不得大于一個珠子的直徑。
6.電極應具有接地的金屬護罩或類似保護裝置以防止操作人員觸及電極。
7.電壓表應接到電路中以便在任何時候指示實際試驗電壓。
8.試驗設備應包括電源、計數器或其它在故障時發出信號的裝置或系統。如果檢測出一個故障,在指示燈手動復位之前信號應始終保持。
9.應在定長剪切電線時,即將儲存之前或即將出廠之前做火花試驗,修復點的絕緣應重復做火花試驗。
10.按做過火花試驗的電線,經過在原電線制造廠進行的下列任何一項進一步加工后不需再做火花試驗:
a) 剪切成小于60m(200ft)的短尺;
b) 不需熱固化的劃線;
c) 不需熱固化涂色。
11.電極長度不作規定。但電線穿過電極的速度應保證電線上任何一點與電極的接觸時間總共不小于18個電源電壓正、負峰值(相當于電源電壓的完整9周)